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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12-06-29 17:08
[字号: ]

2005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制约作用,保证全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西岗区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全区处级以下(含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党纪或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一)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和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批评教育、告诫处理、责令辞职、免职。

(二)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一)党政领导班子不及时组织传达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因不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党政领导班子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重视,不能坚持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不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有按要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因不认真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出现违纪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因不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四)党政领导班子没有结合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自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给予批评教育;工作制度欠缺,影响源头预防和治理,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党政领导班子为群众或企业服务管理不到位,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办事不规范,引起群众不满意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推诿扯皮、欺上瞒下、效率低下现象较为严重,引起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党政领导班子党风政风建设相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多的,给予批评教育;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较为突出,群众投诉比较集中,上级明察暗访存在明显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一)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要求进行部署,每年不能坚持至少亲自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没有坚持每半年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以及涉及到班子成员、下一级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行为不管不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告诫处理。

(二)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重要情况瞒报、虚报和迟报,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及涉及到本单位的重大案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告诫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对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党风政风建设责任督促落实不到位,出现个别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给予告诫处理;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较为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对出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和损害软环境建设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和巨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不到位,不依法行事,推诿扯皮、欺上瞒下、效率低下的,给予告诫处理;对不依法行事、效率低下现象较为严重,引起不良影响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干部包庇、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其他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一)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其他领导干部没有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督促,年终没有向领导班子汇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没有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或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处理。

(二)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不组织查处,对重要案件查办工作不给予支持的,给予告诫处理;对不及时解决,引起不良影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其他领导干部包庇、纵容配偶、子女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一)批评教育。按照责任范围的分工,由责任人负责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领导班子在民主生活会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将带有倾向性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三)告诫处理。由区纪委、监察局单独或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通知给予告诫;并由上述相关机关(部门)主要领导与其进行告诫谈话,要求限期改正。

(四)组织整顿调整。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区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五)责令辞职或免职。对决定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决定其任用的机关指定专人进行谈话,在其任职单位宣布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决定。

(六)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在一定范围内将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群团,区、街属事业单位,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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