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推进科学发展品质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立项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和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各项反腐倡廉规章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和参建单位广泛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树立廉政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三)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和参建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政合同》和《廉政责任书》等相关情况;
(四)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征地拆迁、设备采购、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
(五)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完成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一)听取项目管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关会议;
(三)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实地察看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
(五)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了解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情况;
(六)随时抽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七)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立案调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四)下达整改通知书、监察建议书;
(五)复查验收整改事项;
(六)形成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七)整理归档监督检查资料。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对有关单位(部门)贯彻执行招投标法规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监管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一)招标
1、监督检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合法,有无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直接发包以及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的行为;
2、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监督检查招标文件有无偏向某些投标人、特定供应商的条款,以及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4、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组织报名及资格预审情况,防止招标人不按照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而人为地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5、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防止招标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发生;
6、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投诉的处理,保证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施工
重点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参建单位是否廉洁高效,认真负责,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1、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监管人员是否配齐配强,严以律已,严格监管。
2、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正确履行其职责。
3、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中标单位分包、转包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是否发现及时,问题处理到位。
4、实施合同变更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设计变更及造价谈判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合同变更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
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会同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工程决算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的监督检查,定期、如实向监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及时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和虚报。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一)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四)拒绝、无故拖延向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情况或者隐匿、虚报有关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六)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