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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节选)
2015-03-18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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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问责的8种不作为情形

1.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

2.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的,该批办、交办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或者被投诉经查实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4.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想事、不干事,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5.作风漂浮、好大喜功,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6.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创造性开展工作,对改革发展稳定问题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严重滞后的;

7.组织领导能力弱,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低,导致不作为的;

8.其他不作为的情形。

应当问责的7种不担当情形

1.对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有难度的事不愿干,有风险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

2.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

3.对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

4.对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5.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6.怕得罪人,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7.其他不担当的情形。

问责的方式和适用

1.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有本办法所列问责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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